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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法律风险 赢取外贸市场

信息来源:foojoo.com   时间: 2014-01-23  浏览次数:11753

准备充分 事先防范
  注意了解外贸或投资对象所在国国家风险的变化。一国政策和法律的变动更可对外贸活动产生直接影响,比如,俄罗斯2008年上半年的央行政策就直接影响了俄罗斯银行对信用证的支付。而根据相关权威机构作出的国别风险报告,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的国别风险已经出现了较大的变动,欧美一些国家风险升高,而非洲、拉丁美洲等一些国家风险则有所下降。
  注意及时调查合作的国外企业的资信情况。影响外贸和投资活动的国外企业的资信情况主要有:公司是否存续、公司类型、联系方式和注册资本等注册信息,股东和管理者信息,公司资产和财务信息,公共记录信息(如是否有违约记录、是否有诉讼记录等),经营和产品信息,进出口信息等。另外,在如下情况下应对国外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初次与该企业合作前应对该企业进行调查以防受骗;与国外企业进行长期合作时也应定期对其进行资信调查,以及时了解对方履行能力的变化;发生纠纷后对该企业的资信调查可以帮助制定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前也应对被执行企业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以确定其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执行方案。
  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完善各项合同条款。现实中,很多形式发票或订单虽经双方签字后也具有合同效力,但其内容过于简单,许多关系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内容都没有规定,导致了当事人的责任分配不清,争议产生后没有有效的解决依据和方式。
  合同明晰 条款清楚
  结合金融危机下合同纠纷的特点,中国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尤其应注意以下问题:
  ——谨慎选择价格条件。我国外贸企业最常使用的是CIF和FOB价格条件,特别是FOB得到更多青睐。但FOB条件下,常会出现船货衔接的冲突。为解决此问题,建议在合同中可以增加约定:买方在规定的时间派船到指定的装运港受载货物。如果买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派船到达指定的港口,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买方负责。
  ——明确规定买方有及时提货的责任以及买方没有及时提货的违约责任。
  ——选择适当的货款支付方式。出口企业可选择预付款加信用证的支付方式,而尽量避免货到付款。关于信用证的开立,一方面应在合同中规定由某双方共同认可的信誉度高的银行开立;另一方面应尽量采用见票即付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而避免长期信用证,更要杜绝信用证软条款。
  ——在制定合同时需要注意严格规定检验条款的内容。为保证出口商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出现货物质量争议,买方应与卖方一同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在双方一致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为保证出口商的权益,还应在合同中规定买方不付款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比如可以规定:买方在多长时间内没有付款,卖方有权以单方面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收回货物并要求买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在争议条款中规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比如可以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及胜诉方聘请仲裁代理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情况 解决纠纷
  纠纷的解决主要有:诉讼、仲裁、调解。
  诉讼因其耗时长、程序复杂、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国外判决难以执行等原因,外贸合同一般所用不多。而仲裁以其一审终局性、程序灵活性、裁判专业性、有可以申请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现在基本成为外贸纠纷解决方式的首选。但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双方一致同意。愿意选择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应事先在外贸合同中约定仲裁方式及仲裁庭,否则事后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而将纠纷送交仲裁。调解是比仲裁更加灵活、费用更低的纠纷解决方式,但调解的进行也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因此愿意采用调解的,一般也应事先在外贸合同中约定同意进行调解。
  现实中,纠纷发生时,很少有当事人愿意马上进行仲裁或诉讼的。究其原因,还是纠纷解决成本太高。针对这种情况,中国贸促会法律部推出了“贸促会敦促履约”这一新型化解国际经贸纠纷的方式。
  “贸促会敦促履约”是中国贸促会法律部针对外贸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明显的违约行为,经审查核实非违约方提交的相关资料后,向确不履约的企业发出敦促履约函,催促其及时履约,对于经催促后无合理理由仍拒绝履约的企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进行监控并予以公布。它是依托贸促会的中立性、权威性和国际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而发展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新尝试,是对传统的诉讼、仲裁、调解方式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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