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销售“三无”宗教用品,要承担法律责任,受法律制裁!
信息来源:foojoo.com 时间: 2014-01-23 浏览次数:14761
据湖南电视台及ETV《法制周报》报道,湖南省武冈市一名小孩因误食礼佛灯油险些丢了性命,所幸经过广东中山一家正规的灯油厂家的及时挽救,脱离险情,恢复健康。处理事件过程中,当地工商部门对售卖灯油的批发经销商进行调查,发现该批发经销商经营部分“三无”宗教产品,经过一番盘查后,工商部门查封该经销店面,并对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3月21日下午两点左右,湖南省武冈市的廖文锋一家正准备吃饭,他的三岁女儿廖芬芳突然呕吐不止。廖太太最初以为小芳芳吃东西呛到了,给小芳芳拍着后背,暂时控制了小孩子的呕吐现象。然而,吃了几口饭以后,小芳芳又开始呕吐,廖太太以为孩子感冒了,随即将小芳芳送到家门口的诊所去。医生以处理感冒的方式给小芳芳打着点滴,可情况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糟——小芳芳开始上吐下泻,十六分钟内泻了十来次,门诊医生建议将小芳芳送到市人民医院。
小芳芳的奶奶猜测孙女是不是吃错了什么东西,于是紧急中问小芳芳吃饭前还吃过什么,小芳芳说喝过口乐。全家人都纳闷:难道喝可乐中毒了?廖文锋一家赶紧对小芳芳如何喝“可乐”继续询问,结果得知小芳芳错将廖奶奶平时用于点佛灯的四斤装的灯油,当成可乐喝。
不能对症下药,误饮险酿悲剧
廖文锋一家开始还不是很着急,以为灯油是可以喝的,应该很快就会恢复正常,谁料小芳芳呕吐一直不止。一家人迅速将小芳芳送往市人民医院,并很快被医院安排到了观察室。这时,小芳芳的脸色发黄,并开始发烧到39.8度,情况越来越不妙。
由于医院接收的中毒病例一般为化学药物居多,很少遇到油类中毒的病人,没有临床经验,不敢乱下药,更不敢洗胃。小芳芳的主治医生肖医生表示:“油类和其他有毒化学物质不一样,是可能挥发的物质,弄不好后果就不堪设想。”肖医生提议廖文锋先了解小孩喝的灯油的组成成份,这样,医院才能对症下药。
廖文锋迅速赶回家里,拿出那瓶被女儿喝过的灯油,油瓶外装上注明了不可饮用等字样。廖文锋跑到出售灯油的销售点,几经辗转问到了厂家的电话。
“新鸿”担起社会责任,千里之行慰问患者(图)
下午五点多钟,廖文锋终于联系到了灯油生产厂家广东省中山市新鸿(鑫雄)工艺品厂的总经理麦健雄先生。
正在开会的麦先生接到电话后,一边劝慰廖文锋一家别太着急,先给小孩多喂点盐水,一边在公司会议中作出指示:“虽然此事公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作为生产厂家,我们应该对支持我们的消费者负责,我们马上动身前往武冈市看望小芳芳!”3月21日晚上8点左右,麦健雄先生一行三人驾车从广东中山市小榄镇出发,22日中午一点左右到达邵阳武冈。
当听到可以用盐水稀释油后,医院也开始做出相应处理,小芳芳的病情得到控制。在武冈市人民医院,麦先生一行看到正依偎在妈妈怀里的小芳芳。小芳芳看着一下涌进病房的陌生人,廖文锋叫女儿喊叔叔阿姨,小女孩羞涩的转过脸去。
经销商惟利是图,难逃法律惩治
当小芳芳误食灯油事件发生后,由于销售灯油的批发商处理该事件的方式不当,加上其销售正规、合法的新鸿工艺灯油之外,还兜售部分“三无”的宗教产品,经过一番盘查后,工商部门对该批发经销进行查封,并对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礼佛灯油、水晶蜡烛等作为普通人家常用的祈福用品,至今已成为人民生活中一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经营者、消费者都应提高对灯油这一类特殊助燃品的存放、使用等安全意识,而且特别是经销批发商还必须加强对产品选购、消费者权益等相关的法律意识,按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这就要求宗教用品的批发经销商,在选择厂家、产品时要特别慎重,只有选择正规厂家、产品,放弃“三无”厂家、产品,才能切实保障自身及他人,乃至社会的利益不受到损害。(文中廖文锋、廖芬芳均系化名)
批发销售“三无”产品,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针对当前宗教用品行业,部分经销商在利益的驱使下,不顾消费者权益,置消费者权益于一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选择与“三无”厂家合作并批发销售其生产的“三无”产品,就批发销售“三无”产品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结合本案,记者采访、咨询了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的傅磐磊律师。
“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比较通俗的名词了。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也有说法是:三无产品是无生产厂名,二无生产厂址,三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还有说是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一般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的产品名称、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若销售者销售不合格的宗教用品引发以上同类案件,销售者将可能导致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被相关部门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1、如果销售者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导致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受到损害,受害人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法律规定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但实践中生产者明知产品不合格而想方设法逃避责任或因双方交易的手续不规范而证据不足,最终导致销售者无法追偿。
2、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是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将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销售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3、如果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伤亡的,不仅要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据《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如果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也将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批发销售“三无“产品,既无安全保障,又无法律保障,更无利益保障,给消费者、社会及自身带来隐患,隐患随时可能发生,必将酿成大祸。
选购正规厂家、产品,须注意!
1. 明确公司是否符合正规厂家?
主要认清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名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企业负责人:林××
企业类型:
生产范围:产品1,产品2;……
发证日期:200×-×-×
有效期截止日:200×-×-×
2.确认产品是否达到相关标准?
主要确认以下几方面:
【发明专利号】
【发明名称】××灯油
【适宜人群】×人群
【使用方法】
【规 格】
【注意事项】本品不能饮用
【储存方法】通风、阴凉、干燥处
【保 质 期】18个月
【生产日期】见包装盒
【执行标准号】
【标签认可号】
3. 产品给信众消费者的直接保障是什么?
主要是以《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为出发点,考量产品给消费者的权益。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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