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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学会第六次全国会议在北京召开

信息来源:foojoo.com   时间: 2014-01-23  浏览次数:34802

      2006年12月18日,中国宗教学会第六次全国会议暨“科学发展观与宗教研究”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帝景豪庭酒店3楼会议室隆重举行。中共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先生出席了开幕仪式,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


  朱维群常务副部长在发言中讲到,改革开放28年来,我们国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思想和行为方式等都呈现出日益多样化的趋势。与此相应,我国宗教也表现出一些新的明显的特征。比如,各宗教信教群众的数量不断的增长,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逐渐增强;人们对于宗教的认识和态度日趋多样;涉及宗教方面的各种事务活动与国际社会的关系日趋紧密,受到国际社会多角度的关注。由此,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明显上升。深入地进行宗教理论、政策和现实问题研究更加迫切和必要,也具有更为广阔的空间。特别是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局面。包括来自一些方面的严峻的挑战,需要充分发挥包括宗教研究者在内的各方面力量,全面贯彻我们党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促进我国各宗教内部、宗教与宗教之间,以及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关系的和谐,保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领域团结稳定的局面,更好的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为此,20次统战工作会议和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宗教和谐列入构建和谐社会必要解决的五大重任之一。
  朱维群常务副部长表示,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作为党和政府在宗教工作方面的职能部门,历来十分重视和关注宗教理论、政策和现实问题的研究,也与宗教界和学术界保持着密切联系。他希望中国宗教学会能进一步发挥自身的优势,为宗教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8.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活动。
  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
  2.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3.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
  4.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
  5.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各自的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发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举办各种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和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6.无神论与有神论之间相互尊重。任何人都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展开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它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7.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并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对出于宗教感情的外来援助、捐赠等只要不附带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包括宗教事务的条件,宗教组织可以接受。
  中国宗教的现状
  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中国宗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
  佛教在中国已有2000年历史。现在中国有佛教寺院1.5万余座,出家僧尼约20多万人,其中藏语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约12万人,活佛1700余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的比丘、长老近万人,寺院1600余座。
  道教发源于中国,已有1700多年历史。中国现有道教宫观1500余座,乾道、坤道2.5万余人。
  伊斯兰教于公元7世纪传入中国。伊斯兰教为中国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中的群众信仰。这些少数民族总人口约1800万,现有清真寺3万余座,伊玛目、阿訇4万余人。
  天主教自公元7世纪起几度传入中国,1840年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天主教徒约400万人,教职人员约4000人,教堂、会所4600余座。
  基督教(新教)于公元19世纪初传入中国,并在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基督徒约1000万人,教牧传道人员1.8万余人,教堂1.2万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5万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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