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促进省级各宗教团体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宗教团体的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民宗委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准备制定出台《关于省各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管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目前,《暂行规定》(审议稿)正在征求各相关宗教团体的意见。
该《暂行规定》要求省级各宗教团体要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团体内部的组织人事管理制度,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专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团体工作顺利开展。
《暂行规定》指出,浙江省各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将试行编制管理,宗教团体要在核定的专职工作人员编制数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范围内进行选聘或任用人员;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宗教团体选聘和任用专职工作人员前,要制定 人员聘用(任用)方案。《暂行规定》还对省级各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